永丰法院网讯 他人为自己加工服装却拒绝支付加工费,最终被划拨存款并被罚款五千元。9月27日,永丰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拖欠加工费5年之久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张某与邢某系朋友关系,在2006年年初时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张某为邢某加工服装,由邢某提供原料并按每件15元支付加工费,张某按邢某下达的生产计划单进行加工。2006年1至8月张某为邢某加工服装1620件,加工费24300元。期间邢某只支付张某加工费4000元,余款一直拒绝支付,张某遂向永丰县法院起诉。2006年11月5日,永丰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邢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加工费20300元。判决生效后,邢某未履行,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邢某逃避执行,致使本案一直未能执结,依法采取裁定终结程序。2010年9月27日,接群众举报,在农业银行查到被执行人邢某有存款,在请示院长后,执行法官当即从邢某存款中划拨20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于被执行人邢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邢某作出罚款五千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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