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赔偿起纠纷 和解执行泯恩怨

  发布时间:2010-10-21 16:01:41


    永丰法院网讯 10月2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以和解方式顺利执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8年10日,永丰县某建筑公司,将位于县城一小区住宅楼内外粉刷瓷砖施工工程承包给被告付某,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施工人员进入工地须戴安全帽,严禁违章作业操作,制定危险区域,施工时必须系安全带,若发生一切事故,由承包人自理。合同签订后,付某组织人员施工。2009年3月6日,雇佣工人邹某在施工过程中构成8级伤残。经永丰县法院审理后判决,付某支付雇工邹某各项费用计51000元,永丰县某建筑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9年11月15日,法院从永丰县某建筑公司账户强制扣划款51000元。2009年12月份,原告永丰县某建筑公司将被告、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为其垫付的赔偿款51000元。2010年3月18日,永丰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永丰县某建筑公司现金51000元。判决生效后,付某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0年6月28日,永丰县某建筑公司向永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付某接到执行通知后,仍不予理睬。为真正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执行法官多次向找到付某,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劝其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告知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10月20日,在付某所在居委会干部的参与下,付某终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从亲戚处借来的45000元当场支付给申请人。至此,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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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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