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有钱存银行,而拖欠购买的水泥款, 11月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对被查出在银行有巨额存款的被执行人杨铭给予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被执行人杨铭承包永丰县八江西区排水沟工程,2008年9月份开始先后十七次在申请人高业圣处购买水泥,共计货款24400元,杨铭向高业圣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高业圣多次催要未果,于2009年11月份向永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经永丰法院一审审理判令杨铭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高业圣水泥款2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杨铭并没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高业圣于2010年7月份向永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立即向杨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找到杨铭对其做思想工作,让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铭却以各种借口搪塞,拒不履行。
11月1日,执行人员在中国农业银行永丰县支行查账时,发现被执行人杨铭有十多万元巨额存款,执行人员立即依法对其部分冻结,并报经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杨铭作出罚款一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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