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因替别人担保,而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0年11月1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延陵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1500元。 被执行人粱洪禄于2006年7月17日在永丰县信用联社贷款3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李延陵为其提供担保,到期后永丰县信用联社起诉至永丰法院。2008年10月24日,此案经永丰法院一审审理判决粱洪禄偿还永丰县信用联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李延陵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并没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案子依法进入执行阶段。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粱洪禄玩起失踪,举家外出,下落不明。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李延陵让其履行担保义务,被执行人李延陵以借的钱不是自己用的也拒不履行。
2010年11月11日,执行人员了解到被执行人李延陵是永丰县市政园林管理所的职工,在其单位有每月1900元的工资收入。执行人员立即向永丰县市政园林管理所发出执行裁定书(扣留)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李延陵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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