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因雇员受害产生纠纷,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员的电话不接,发的短信也不回。2010年11月1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多清的一辆吉利牌轿车依法实施扣押,并成功执结这起纠纷案。 被执行人刘多清开办的一家木板厂并雇请申请人李文忠为其搬运木材,2009年11月20日李文忠在搬运木材过程中被滚落下来的木材压到左手致左手骨折,花去医疗费数万元。后双方在医疗费上协商未果,李文忠遂起诉至永丰法院。2010年3月16日,永丰法院作出判决,由刘多清一次性赔偿李文忠26180元。判决生效后,刘多清并没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案子依法进入执行阶段。
2010年11月15日上午,申请人李文忠来到法院说在某地看到被执行人刘多清开了一辆小轿车,并告知了车牌号。执行人员立即赶了过去,看到车还在,只是没有人。执行人员就多次拨打被执行人刘多清电话,刘多清要么不接要么在通话,执行人员只好短信告知其我们是法院执行人员,让其速到其车旁,不然将对其轿车实施扣押,被被执行人刘多清仍不回话也不出现,执行人员立即对其轿车实施了扣押。当天下午,刘多清来到法院如数交齐了执行款并领回了自己的小轿车,此案也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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