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 迟延给付双倍息

  发布时间:2010-11-30 10:52:52


    永丰法院网讯 “532元利息虽少,但这也是对他故意推脱、迟延履行的惩罚,谢谢你们!”11月29日,当申请人魏某从永丰县法院执行员手中领过5万余元标的款和532元的迟延履行金时,不断谢道。  

    2001年3月18日,王某因投资需要向魏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10‰。在给付一年利息后,双方又约定从2003年3月18日起按月息6‰支付利息。后因魏某急需用钱,向王某提出还钱,但一直没有消息。在向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后,魏某诉于永丰县法院。

    2010年10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在2010年10月15日前偿还魏某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02年3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其中2002年3月18日至2003年3月17日按月利率10‰计算,2003年3月18日之后按月利率6‰。调解生效后,魏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但王某无故多次推诿。无奈之下,魏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该案遂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2010年11月29日,执行员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农业银行有存款,遂依法进行了划拨,并依申请人申请,向其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532元,使得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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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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