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购买了价值12万余元的基金份额,却不还3万元的贷款。12月7日,鉴于被执行人刘某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强制其赎回了足额基金用于还款,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决定。 原来,被执行人刘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因欠永丰县农村信用社3万元贷款未还而被信用社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偿还贷款的判决书生效后,刘某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11月4日,永丰法院依信用社的申请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刘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既没有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也没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官在对其进行财产调查时,发现刘某虽然在多家银行开设了账户,但余额极少,不符合其生活收入水平。于是,执行法官决定扩大财产调查范围,将刘某的房产登记状况、机动车辆登记情况以及购买基金等有价证券的情况进行全面查询。
12月7日,执行法官终于在工商银行发现刘某的基金账户上有价值12万余元的基金份额,执行法官在保全好证据后,当即找到刘某,要求其马上赎回部分基金以偿还贷款及利息,并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决定。开始时,刘某还想以该基金行情看涨为由不愿赎回,在执行法官宣讲了拒不执行的严重法律后果后,刘某才迫于法律的威严赎回了足额的基金用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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