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要是没有法院,我的血汗钱就打水漂啦!”12月7日, 当申请人王某从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属于自己的血汗钱时,感激地说道。 王某为李某做基建工程,经结算,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期间李某尚欠王某工程款2万余元。李某多次推托不予给付,王某起诉至永丰法院。2009年7月经永丰县法院一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某在2009年12月底前付清所欠工程款2.3万元。履行期限到期后,李某依然未履行。2010年11月,申请人王某不得已申请法院执行。
进入强制执行后,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查明李某在农业银行有定期存款3万元,执行法官立即冻结其存款余额。当被执行人李某得知银行存款被冻结后,表示愿意执行和解,希望王某作出一点让步。
12月7日,法院组织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执行和解。经过2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当场一次性付清2.3万元工程款,申请人王某放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要求。随后,被执行人李某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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