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为面子到酒店请客消费却拒绝付账,法院判决后也不履行,最终被拘十日。12月8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对拖欠餐费的被执行人罗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决定。 罗某系县城人士,性格豪爽,结交了不少“酒肉”朋友。2009年11月期间,罗某先后分三次在县城某酒店请朋友吃饭,共计餐费3520元。因与酒店老板熟悉,每次都是签单消费,告知日后一起结账。2010年3月份,酒店老板向罗某催要餐费,罗某均已身上没带钱为由推托。无奈之下,酒店老板起诉至法院。5月23日,永丰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罗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所欠餐费3520元。判决生效后,罗某依然没有支付。9月13日,酒店老板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罗某,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其说明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每次罗某都承诺过几日一定付钱,但每次都言而无信。2010年12月8日,执行法官再次找到罗某时,罗某故伎重演,信誓旦旦地表示七天内一定履行。为对多次言而无信的罗某批评教育,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永丰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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