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而后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且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态度嚣张,纠集众人阻碍法院执行,2011年2月25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艾小亮作出拘留15日和罚款5000元的决定。 艾小亮于2009年3月份陆续在涂建中处购买水泥数吨,经结账后艾小亮尚欠水泥款26560元,艾小亮向涂建中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涂建中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起诉至永丰法院。此案经永丰法院一审审理判令艾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归还涂建中26560元。
判决生效后,艾小亮并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案子依法进入执行阶段,执行人员立即对被执行人艾小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然而艾小亮仍是无动于衷,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月25日,执行人员接到申请人举报说艾小亮有一辆丰田牌私家小轿车正停放在某处,执行人员立即赶了过去,并叫来了拖车,准备对此小轿车实施扣押,这时艾小亮也带来了一伙人,站在小轿车前阻碍执行人员把车拖走,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执行人员立即向分管院长和执行局长汇报请求增援执行力量,一会分管院长和执行局长带了数名干警赶到,在强大的执行力量的震慑下,执行人员依法把小轿车扣走,并把被执行人艾小亮带到了法院。
针对艾小亮这种阻碍法院执行的恶劣行为,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艾小亮拘留并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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