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谢谢你们,这下孩子上学的费用总算有着落了。”3月2日,申请人汤某从永丰县人民法院法官手中领取到执行款后,不停地说着谢谢。 2009年5月7日,汤某和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婚生女孩都跟随汤某生活,由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定于每年付清当年的抚养费。2010年约定期限到期后,刘某没有主动给付小孩的抚养费,于是汤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2010年度的小孩抚养费6000元。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执行法官多次找刘某做思想工作,希望刘某能够主动履行义务,但刘某总是以没有钱或者工厂工资没有结账为借口,拒绝给付小孩抚养费。3月2日,汤某提供线索,称刘某在某工厂有工资收入,执行法官立即核实该线索,得知刘某确实在永丰县某针织厂有工资收入,于是,执行法官立即依法提取了刘某的工资6000元,并离开送到汤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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