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案号:(2015)永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16258.2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23014.6元,被告尚应赔偿原告93243.66元;二、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整,以上一、二项相加,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应赔偿原告陈某99243.66元,此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被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拒绝履行判决义务。2015年5月6日,原告陈某向我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情况
我院执行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本案执行承办人多次打电话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沟通,督促其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直置之不理。
三、采取的惩戒措施
2015年6月16日,我院按照《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四、执行效果
被执行人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我院执行决定书后,主动找到我院,向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利息等各项费用10.308366万元,此案执结。案件执结后,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本案系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采取信用惩戒机制快速执行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即快速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省了执行成本,免去了远赴外地执行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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