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案号:(2014)永执字第436号
申请执行人傅某、宋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温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徐某、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傅某、温某财产损失712134元,搬运费5100元,合计71723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傅某、宋某向我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情况
我院执行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徐某、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本案执行承办人多次打电话与被执行人沟通,督促其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直置之不理。为此我院按照《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三、执行效果
在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执行人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并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调解,试图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直以赔偿金额太高,家庭条件不好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故此2015年1月5日,2015年6月12日,执行人员分别决定对被执行人温某、徐某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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