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宋义强等人与傅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傅海燕所有的座落在永丰县恩江镇地王大厦3-1502房屋一套,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告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对上述房屋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位于永丰县地王大厦3-1502室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01290005723824),建筑面积:154.28平方米。
二、变卖价格: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变卖价人民币66万元。
三、应买申请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
四、应买申请登记方式: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在公告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并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到本院司法技术室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缴纳账户:永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永丰县支行营业部,帐号:377101040004450。应买成功的买受人,履约保证金抵作等价变卖价款;应买未成功的应买人,保证金如数退还(不计息)。
五、竞买方式:申请应买人于2015年6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审判庭当场递交竞买函。由本院变卖小组成员当场开启、公示,在不低于变卖价的前提下,由符合条件的最高买受人竞得。若最高应买价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竞得。
六、特别说明: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竞买成交,房地产面积以有关主管部门核定为准。核定面积的增减不调整变卖成交价。
2、标的物仅为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涉及的税、费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联系人:邓先生 电话号码:18070461811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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