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郭某是某公司职工,郭某(18时)下班后,同事李某想搭郭某的车去亲戚家。由于基本上是顺路,郭便驾驶电动车送李某去亲戚家。送完李某后,郭某继续驾车回家。18时15分许,郭某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受伤。住院一周,并花去医药费共3000余元,现去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能认定为工伤吗?
[分歧]
能否认定郭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出车祸是因为下班后送同事去亲戚家,不属正常的上下班行为,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下班后送同事去亲戚家,虽然原来的回家行车路线有所改变,但是没有背离回家的方向,郭某是在合理的路线上(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而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在合理的时间内,经过合理的线路。
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适当变更路线、增减时间与遭遇机动车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机械、死板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郭某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的回家路线,稍微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内,且郭某下班送同事与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故郭某在送同事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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