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登记结婚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0-07-28 14:37:35


   【案情】

    张小英与张大英系姐妹关系。2002年3月,18岁的张小英与24岁胡民相识,2002年11月,张小英因不符合结婚年龄条件,于是持姐姐张大英的身份证与胡民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2003年二人生育一女儿。2009年7月,因感情不和,张小英以自己名义写了一张诉状欲与胡民“离婚”,此时张大英仍独身一人。

    [分歧]

    以他人名义登记结婚申请离婚该如何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小英虽是在未满十八周岁时以姐姐名义与胡民登记结婚,但她本人在起诉时已达到法定婚龄,诉讼时没有婚姻法规定不准登记结婚的情形,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她本人实践了与胡民登记结婚的经过,且与胡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张小英与胡民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可按事实婚姻作离婚案处理,至于结婚证上是张大英的名字,并不影响张小英与胡民的婚姻,姓名只是一个代号而己。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小英为了规避法律规定,以张大英的名义与胡民登记结婚,其行为是违法的,张小英与胡民的婚姻登记是无效的,张小英与胡民之间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法院应发司法建议给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张小英与胡民的结婚证,告知张小英应以其本人真实身份与胡民重新登记补办结婚证,方可诉讼离婚,如果张小英不去重新补办结婚证,本案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从原告所持结婚证及诉讼请求来看,本案原告不应是张小英,而应是张大英。因为张小英虽与胡民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领到的结婚证上是张大英的名字,此婚姻关系在形式上就成了张大英与胡民的婚姻关系,并具有了法定形式外衣。法定婚姻关系以结婚证为证明文件,所以原告请求离婚,应是对结婚证所表明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而言。张小英与胡民之间没有法定形式要件证明的婚姻关系,且当时登记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不存在离婚问题。如张小英符合结婚年龄,张小英与胡民系事实婚姻关系,只有与胡民重新登记结婚,补办结婚证以后才能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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