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新与罗璐1998年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意越做越大。2007年王新见房地产市场日渐红火,于是在城乡结合部购买了一块集体土地用以搞房地产开发。2008年王新另结新欢。2009年12月,罗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新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王新夫妇所购买的土地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存有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王新夫妇所购买的土地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所购土地虽是王新夫妇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但所购土地属集体所有,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院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因此王新所购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王新夫妻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而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王新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土地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在判决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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