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好日子家政公司指派员工江某为董某家的别墅搞卫生,江某担心自己一天完不成任务(公司与董某约定当天须完成),便请朋友李某帮忙。在打扫过程中,李某站在高高叠起的两条凳子上擦玻璃,江某在一旁扶持,由于江某接一电话,便松开了双手,不料李某从上面摔了下来,造成手臂骨折,花费医疗费2000多元,李某向家政公司索要医疗费,公司却说并没有雇请李某,医疗费只能由江某负责。
[分歧]
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担责?
意见一:应当由家政公司与江某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作为家政员工(职业人士)的江某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居然在扶持过程中擅自离开,显然属于重大过失,致使李某摔伤,家政公司和江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意见二: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也就是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处并不区分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怎样。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实本案中的意见一如在今年7月1日前应该也是正确。但目前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也就是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不能免除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中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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