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3月,小玉继承了其外婆遗产30万元。1个月后,小玉结婚。婚后,用该30万元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一次性付款,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小玉一人。请问,该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该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意见一:属于小玉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产购房款为小玉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且房产证上只有小玉一人名字。
意见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虽为小玉个人婚前继承,但婚后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以小玉一人名义办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虽说该购房款为小玉婚前财产,但结婚后,对小玉继承的30万元钱,双方并没有任何约定,该30万元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玉是用该30万元购房用于共同生活,是在婚后;获取房产所有权时间也属婚后。
综上,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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