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否应支付尚欠购车款?

  发布时间:2010-10-22 11:30:28


    【案情】 

    2009年10月31日,宋某将挂靠于峡江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号为赣D26539号的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户名登记为该汽运公司)转让给吴某,车价为61800元(原价为20多万)。吴某付车款41800元,尚欠车款20000元,吴某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宋某20000元购车款,于2009年底还清,此车从10月31日后所有事情与宋某无关,10月31日前所有事情与吴某无关。”宋某在转让车辆前尚欠挂靠的汽运公司20000元,内含购车款5000元,营业税和管理费15000元。宋某在多次催收吴某所欠购车款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付清所欠20000元;吴某则反诉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因宋某在交车时提供假造的驾驶证副页,上载的年检期限是2007年9月,而实际上该车自2006年起就一直未办年检手续。宋某为促成交易欺诈吴某,致吴某无法为该车年检,根本未上路经营,而造成吴某经济损失。

    【分歧】 

    宋某在买卖车辆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隐瞒尚欠购车款5000元,营业税和管理费15000元的事实并假造驾驶证副页,构成欺诈行为,应撤销该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在转让车辆时提供车辆行驶证、运输证,两证上的单位均是峡江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吴某也知道宋某车辆挂靠于汽运公司,故宋某有理由相信宋某有代理权,宋某与汽运公司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虽然原告提供的行驶证副本是假的,但上面的年检期限是到2007年9月,而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成立期限是2009年10月31日,即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时,所购车辆赣D26539已逾年检期限两年多,也就是说对于车子逾期没有年检被告是知情的,不存在欺诈行为,原、被告的工程车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故被告要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工程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41800元,并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既然原、被告的车辆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吴某应支付宋某购车款20000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汽车,根据上述法律,车辆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必须到相应的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即将原所有权人变更为买受人,汽车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本案中宋某虽占有该车,但并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买方吴某虽取得了交付车辆而且给付了部分车款,出卖人宋某也交付了车辆,但宋某在取得出卖标的物的权利上本身存在瑕疵,故意隐瞒了欠下车款、营业税和管理费的情形,并且假造驾驶证副页,上载的年检期限是2007年9月,而实际上该车自2006年起就一直未办年检手续。宋某已构成违约,该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合同,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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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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