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给付定金违约应返还多少?

  发布时间:2010-11-02 09:24:38


   [案情]

    2009年11月王某为购买一栋别墅与张某签订购买合同,张某系别墅的建筑承包商,因开发商没有支付工程款而同意张某出售别墅抵工程款。王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双方约定由王某先付10万元定金,分两期每期五万元给付,在2010年2月付清房款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合同签订的当天,王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张某出具了收条。2010年1月张某催王某支付剩余定金,王某未支付。同时张某将别墅转卖他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根据合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分歧]

    王某未全部支付定金,张某是否应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

    第一种意见,定金是实践性合同,张某已经根据合同收取了王某支付的第一期定金5万元,合同有效,张某应根据合同约定双倍返还王某10万元。

    第二种意见,王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支付定金,5万元不退。

    第三种意见,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之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张某表示不再接受王某定金视为定金合同无效,张某应退还5万元给王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

    王某与张某为房屋买卖签订合同,约定了定金给付的方式,张某收取了王某第一期定金,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张某虽催促王某支付第二期定金,但张某未等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即将房屋转卖他人,因张某将房屋转卖他人而致王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张某违约,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故张某应返还王某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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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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