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自建三楼住房,遂和李某约定,其整栋楼房的模板安装工程由李某负责,工程款待楼房建好以后统一支付。不料,某雨天,李某在安装模板的过程中被雷击中倒地受伤。事后,刘某及时将李某送至医院,并支付了相应的医药费。
【分歧】
房主应否赔偿他人在安装模板过程因雷击致伤的损失?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主刘某无需赔偿李某因雷击致伤的损失,因为雷击事件是不可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但需要基于公平原则给予李某一定的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主刘某应该赔偿李某的损失。因为安装模板本来就是一种高危险作业,刘某应该能够预见到李某可能遭受的雷击伤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李某与刘某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刘某将自己新楼的模板安装工程交由李某完成,劳动报酬根据定作成果来定,一种典型的承揽合同。既然本案是一承揽合同关系,那就涉及损失的可预见性的问题。
其次,本案中李某因雷击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预见的。损失是否可以预见,应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加以判断,并以客观的合理人的标准进行判断。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承揽刘某的新房模板安装工程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工作环境,究竟在什么天气情况下安装模板完全由李某自己决定。也就意味着刘某无从知晓李某可能在雨天安装,更无法预见刘某可能因雷击致伤的损害事实。所以,对于承揽合同的双方来说,此次雷击属于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刘某不负有赔偿责任。
最后,刘某作为定作人,也是受益人,应该基于公平原则给予李某一定的补偿。李某作为承揽人,是在完成承揽事务的过程中受伤的,虽然此次雷击事件是意外事件,李某和刘某都没有过错,但是刘某毕竟是直接受益人,他应该基于公平原则和人道主义,给予李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本案中的雷击时间是不可预见的,是意外事件,刘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补偿李某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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