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弥补?

  发布时间:2015-03-13 12:57:15


【案例】

    张某于1999年3月出生,2013年12月中旬,张某窜入一家便利店盗窃财物,造成店主经济损失共计1万多元。由于张某为14-16周岁期间的未成年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在公安机关追赃、退赔后,便利店店主仍有5000元的损失没得得到弥补。为此,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张某的监护人与店主协商,但张某的监护人一直不愿赔偿店主的损失。在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情况下,2014年1月22日,便利店店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及其监护人对5000元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分岐】

    对本案中未成年人实施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否另行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进行弥补?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赔偿,只能通过追赃或退赔来弥补损失。理由:未成年人盗窃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予以刑事处罚,但该行为的性质并未改变。刑事犯罪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所以该观点认为未成年盗窃商店物品给店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弥补。理由:2000年1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另行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进行弥补。理由如下:

    1、另行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弥补,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2000年1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以理解为,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分子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判决,即赃款赃物在的,就应该追缴;赃款赃物不在但犯罪分子尚有其他财产可以用来退赔的,就应该责令其退赔,而不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经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追缴或责令退赔判决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是被告人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对其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因此,从该司法解释看,店主在公安机关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赔偿财产损失,是有法理依据的,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2、符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

    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既要实现过程的正义、程序的正义,更要实现结果的正义。

    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追缴或退赔只是通过公权利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给予的一种法律救济,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有权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只有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惩罚犯罪。因此,对该类案件,被害人的救济途径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在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未成年人的盗窃行为造成店主财产损害是法律事实,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不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挽回,那就违背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本案中在公安机关依法责令退赔不能挽回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选择民事诉讼途径是唯一的救济方式。      

    3、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民事责任处理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第133条等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已经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它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应该按照下列的原则来处理:一、如果该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应该由其监护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其父母)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在监督、教育、管理被监护人方面没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二、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三、如果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综上,在本案中,对于未成年人张某实施盗窃造成的经济损失,店主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另行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及其监护人对5000元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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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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