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在刑法中的表现及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

  发布时间:2008-10-16 16:34:39


    一、转化犯在刑法中的表现

    转化犯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提出的一个新的刑法理论范畴,目前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较为普遍的承认。

    在我国刑法中,转化犯有以下几例: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收买行为之当时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后,又生出卖目的、实施出卖行为的,应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先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 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5.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据此,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行为,不再以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定罪处罚,而是转化为盗窃罪,对行为人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6.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对行为人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7.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聚众斗殴的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的,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是否转化犯?该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在本款中,“凶器”应理解为专门用于行凶的器械,“携带”应理解为用手拿着或者置于能让被害人看到的地方,客观上起到“胁迫”作用;行为人先犯的是抢夺罪,由于携带凶器,刑法规定转化为抢劫罪。 二、转化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

    二. 转化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

    1.转化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转化犯与吸收犯的相同和相似之处是:

    其一,均属实质的数罪;

    其二,吸收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重与轻、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转化犯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亦在外观上表现为一罪重、一罪轻的关系;

    其三,两种形态均具有数行为指向同一具体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的特点。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转化犯的本罪与转化罪之间,犯罪构成彼此独立且共有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正是基于某些构成要件要素的兼容性,在本罪实施的同时或造成不法状态的延续过程中,行为人的特定不法行为才可能与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一起充实转化罪的犯罪构成,使得罪质发生转化。吸收犯的数犯罪行为的构成之间,没有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问题。

    第二,转化犯中重罪形成不可能先于轻罪,总是轻罪转化为重罪,而吸收犯中重罪与轻罪之间孰前孰后不可一概而论,即使是重罪也可能发生在前。

第三,吸收犯为处断上的一罪,而转化犯为法定的一罪。如入室抢劫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两个犯罪构成,但由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对于抢劫行为而言不具有独立性,作为轻罪而被重罪抢劫罪所吸收。转化犯中本罪与转化罪均是独立的两罪,法律规定以重罪即转化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不是基于重罪吸收了轻罪,而是鉴于两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由内涵相对简单的构成已经转化为内涵相对复杂的构成(重罪的构成)。

    2.转化犯与结合犯的区别

    转化犯与结合犯都是实质上数罪而法定的一罪形态,且在外在特征上,两者均存在构成要件要素相结合而成立新罪的特点。两者不同之处是:在转化犯中,特定的行为具有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与前一犯罪(本罪)构成要件要素事实一起,正好填充转化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与转化罪共有部分构成要件要素,表现为甲罪+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乙罪;而在结合犯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构成要件要素一起,组成一个新的犯罪的构成系统,表现为甲罪+乙罪=丙罪。

    3.转化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但此行为事实在观念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与转化犯的区别比较明显:前者只有一个行为,后者存在一个本罪行为和另一特定不法行为;前者仅在观念上触犯数个罪名,后者在实质上符合数罪构成;前者处断为一罪,后者法定为一罪。

    4.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在成立普通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由于行为造成了超出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结果,刑法规定对其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如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或强奸行为等等,均为结果加重犯。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不同的是:前者是实质的数罪而法定为一罪,后者是形式的数罪而实质的一罪;前者中本罪与转化罪虽共有某些构成要件要素但罪质完全不同,后者中加重结果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性质,犯罪行为的罪质不因加重结果的出现而改变,如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和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即普通的抢劫罪犯罪构成性质并无质的区别(都是抢劫罪),只是在符合同一犯罪构成的基础上要素不同进而影响到罪责之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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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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