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案件质量评查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0-09-20 08:53:58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审判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进一步加强,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已成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现在对案件质量评查,各级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效果也不同。有的只抽部分案件评查,有的设评查办,有的聘请退休法官评查,有的没有评查标准,有的评查出问题没有责任追究机制等等,如此均不能很好地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化、公开化的评查,才能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从而完善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

    规范主要是审判监督职能对口的规范,规范化评查就是审判监督的职能对口。从2000年开始,随着我国法院自身改革的不断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也开始进入司法改革的范围。而目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评查机构,有的设查办评查,有的由审监庭负责评查,有的临时由审判部门交叉评查;没有固定评查人员,有的聘请退休法官评查,有的临时抽调人员评查;没有统一评查标准,有的由评查人凭审判经验评查,有的评查标准没有细化也不全面,有的重程序评查、轻实体评查。尽管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但目的相同,都是为提高审判质量,对审判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事后监督,完全符合审判监督的职能特点。因此,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范由审监庭按职能对口负责评查,形成职能机构常态化管理,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有了机构规范和职能对口的规范,评查工作还需要规范管理,将交评时间、差错通报、差错处理、责任追究、评查登记、案件流程信息数据统计等纳入管理,并制定制度,形成评查制度化。只有全面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审判监督制度才能切实有效得到完善。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化是审判监督的程序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范后,评查具体程序操作、评查范围、评查效果等问题,均需要一个评查标准来解决。目前,全国、全省还没有统一的评查标准,有的凭评查人员自身审判经验评查,有的有评查标准而没有量化、细化,因此全国或全省应从程序适用、实体处理、法律文书制作、案卷装订等方面统一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个案实行百分制,100分为优秀案件,95分以上为合格案件,95分以下为不合格案件。制定评查登记表,将案号、案由、立案结案时间、结案方式、当庭宣判、案件差错、主审人、评查人、得分扣分、评查结果等有关审判流程数据及评查情况逐一登记,在案卷里的案件质量档案卡上也同时逐一登记。这样,有了统一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就更客观、准确,评查工作就更易操作,就真正能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

    案件质量评查责任化是完善审判监督制度的保证。审判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对基层法院而言,当事人上诉启动二审,申诉、抗诉再审,都是外部监督范围;本院院长发现错案而提起再审,以及案件质量评查发现的案件差错,都是内部监督范围。目前,对二审、再审的结果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但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没有责任追究,如果走过场,评查工作就不能发挥监督的作用。因此,要将评查工作责任化,重点增强审判责任、评查责任,防止审判员办“人情案”,评查人评查“人情案”,将评查责任纳入目标考核。另外,审委会还可采取抽查已评查的案件对评查人进行监督,发现评查人不负责,有错未查到或评查错了,评查人与主审人关系好而故意有错不查,评查“人情案”,都将直接追究评查人责任。责任追究包括对主审人出现的审判差错和评查人被抽查出的差错都要追究,并要直接触动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年终不得评优评先。

    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化是审判监督的司法要求。公开、公平、公正是我国司法的总要求,案件质量评查也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要求,做到依法评查、公开评查、阳光监督。公开的形式主要是通报,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案件差错、案件流程信息数据、评查结果,公开的时间为逐月通报、逐案与主审人第一时间反馈评查内容,公开的类型主要是评查差错通报、案件审理数据通报、抽查通报。案件评查差错通报要将审判差错连同主审人、评查人一并通报,并上报上一级法院职能部门,审判差错要第一时间先向主审人反馈,主审人可以提出异议,最后确定差错或不合格案件后才予以通报。案件审理数据通报要将每个法官、各审判庭每月的各种审判数据统计、通报,作为院领导目标跟踪管理的依据,数据通报要做到及时、准确、具体。抽查通报要将审委会对评查人已评查的案件抽查发现的差错逐月通报。对重大有争议的差错经审委会讨论确定后再予以通报,真正让评查工作公开透明,阳光监督。

    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化、公开化的案件质量评查,充分发挥了审判监督职能作用,拓宽了审判监督程序的监督空间,使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处于立体监督的完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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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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