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木赏金”与司法权威

  发布时间:2008-10-15 10:11:13


    一、“立木赏金”的背景及经过

    在战国七雄中,秦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比中原各诸侯国落后。贴邻的魏国就 比秦国强,还从秦国夺去了河西一大片地方。 

    公元前361年,秦国的新君秦孝公即位。他下决心发奋图强,首先搜罗人才。他下了 一道命令,说:“不论是秦国人或者外来的客人,谁要是能想办法使秦国富强起来的,就封 他做官。” 秦孝公这样一号召,果然吸引了不少有才干的人。有一个卫国的贵族公孙鞅(就是后来的商鞅),在卫国得不到重用,跑到秦国,托人引见,得到秦孝公的接见。 

    商鞅对秦孝公说:“一个国家要富强,必须注意农业,奖励将士;要打算把国家治好, 必须有赏有罚。有赏有罚,朝廷有了威信,一切改革也就容易进行了。” 秦孝公完全同意商鞅的主张。可是秦国的一些贵族和大臣却竭力反对。秦孝公一看反对 的人这么多,自己刚刚即位,怕闹出乱子来,就把改革的事暂时搁了下来。 过了两年,秦孝公的君位坐稳了想起了改革,改革制度的事全由左庶长拿主意。” 商鞅起草了一个改革的法令,但是怕老百姓不信任他,不按照新法令去做。就先叫人在 都城的南门竖了一根三丈高的木头,下命令说:“谁能把这根木头扛到北门去的,就赏十两 金子。” 不一会,南门口围了一大堆人,大家议论纷纷。有的说:“这根木头谁都拿得动,哪儿 用得着十两赏金?”有的说:“这大概是左庶长成心开玩笑吧。” 大伙儿你瞧我,我瞧你,就是没有一个敢上去扛木头的。 商鞅知道老百姓还不相信他下的命令,就把赏金提到五十两。没有想到赏金越高,看热 闹的人越觉得不近情理,仍旧没人敢去扛。 正在大伙儿议论纷纷的时候,人群中有一个人跑出来,说:“我来试试。”他说着,真 的把木头扛起来就走,一直搬到北门。 商鞅立刻派人传出话来,赏给扛木头的人五十两黄澄澄的金子,一分也没少。 这件事立即传了开去,一下子轰动了秦国。老百姓说: “左庶长的命令不含糊。”商鞅知道,他的命令已经起了作用,就把他起草的新法令公布了出去。新法令赏罚分 明,规定官职的大小和爵位的高低以打仗立功为标准。贵族没有军功的就没有爵位;多生产 粮食和布帛的,免除官差;凡是为了做买卖和因为懒惰而贫穷的,连同妻子儿女都罚做官府 的奴婢。 

    秦国自从商鞅变法以后,农业生产增加了,军事力量也强大了。不久,秦国进攻魏国的 西部,从河西打到河东,把魏国的都城安邑也打了下来。

    有一次,秦国的太子犯了法。商鞅对秦孝公说:“国家的法令必须上下一律遵守。要是上头的人不能遵 守,下面的人就不信任朝廷了。太子犯法,他的师傅应当受罚。” 结果,商鞅把太子的两个师傅公子虚和公孙贾都办了罪,一个割掉了鼻子,一个在脸上 刺上字。这一来,一些贵族、大臣都不敢触犯新法了。 

这样过了十年,秦国果然越来越富强,周天子打发使者送祭肉来给秦孝公,封他为“方伯”(一方诸侯的首领),中原的诸侯国也纷纷向秦国道贺。魏国不得不割让河西土地,把 国都迁到大梁(今河南开封)。

    二、“立木赏金”对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1、司法改革必须首先树立起有效的司法权威

商鞅做为一个改革者,他欲通过法令的形式在社会制度变更上起决定性作用,其首先是从法令的权威性上着手,商鞅通过“立木赏金”首先是确立了个人的权威,进而引申为法令的权威。商鞅把个人权威转化为法令权威,与其认真严格施行法令是分不开的。我们从商鞅处理秦国太子犯法一事中及可以看出商鞅司法的“严格公正性”。虽然这其中对太子还是有所偏袒,并未真正法办太子,但能做到处罚其老师,这已经是君权至少的当时所能做到的极限了,这以其自身的封建局限性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商鞅的“严格公正司法”,才使得秦国树立了有效的司法权威,进而树立了法令的绝对权威。在商鞅死后,秦国的法令并未因为其死而不在发生效力,法令一如既往的拥有无上权威。在法令拥有了绝对权威后,秦国的改革变得顺利起来。 

    而我国当代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在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下,人们都以法律为社会生活的最终准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绝对权威。亚里士多德就已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对法治的内容及其作用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他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 在这里,亚氏已经指出了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守法的绝对性。因为法律在社会功能系统中首先是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而发挥作用的,法律产生和存在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处理衍生自社会生活的各种利益冲突,而作为适应法律的司法者的人,首先是社会的一个成员,也必然处于社会生活的各种利益冲突中,如果司法机关、司法者和司法行为没有有效的司法权威,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也必然被社会成员所忽视,司法改革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现代化也无法实现。 人类的经验已经表明,一定权威的存在,是纠纷最终得以解决的前提,因此,司法只有树立起有效的权威,才能真正促成司法改革的成功。

    2、 通过典型的个案来树立有效的司法权威

    商鞅这个改革者在树立自己权威上选择了通过典型的个案来引起轰动效果,以达到取信于民的目的,从而使自己的权威得以建立。如果其不用这种方式,而在“法不可知,而威不可测”的当时匆忙颁布改革法令,百姓对于这些新生事物不能接受,不相信法令的内容,从而使这些富国强兵的措施无法落实到实处,商鞅变法能否成功尚属未知数。

    当代我国要进行树立司法权威,首先要树立的就是司法机关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性,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过程来实现的,是一种动态的法律权威。司法机关没有权威,司法权威自然就无从谈起。早在二百多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个典型的个案,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通过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联邦最高法院树立了自己的最高司法权威,从而成功的在美国树立了有效的司法权威,使美国的司法权能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抗衡,真正实现了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 我国虽然不是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但也急需一个“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来树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上的绝对权威,否则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上都没有绝对权威,更不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 司法权威需要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行为来维护。

    在商鞅通过“立木赏金”确立了司法权威后,十分注意维护已经确立的司法权威。商鞅在主持变法期间,严格公正的执行着自己颁行的法令,对耕种有功多打粮食及征战有功者皆予以奖赏,对触犯法令者皆依法处罚,严格按法令行事。即使是太子犯法,也通过变通的形式予以处罚。在我国现阶段,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提升司法机关整体形象,有必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增强社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同感。司法形象的核心在公正,司法权威的核心也在公正,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内心认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要通过提升司法机关整体形象,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司法公正,增强社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同感。

注释: 

【1】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07-6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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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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