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青年节”又一次走到了我们身边,说到“五四青年节”不免要说到“五四运动”,“五四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记得中学时代的历史书上说:“五四运动”是新民主主义的开端,是一个崭新的历史舞台。然而在法院工作以后,职业敏感使然,每年的“五四青年节”总有一个问题隐隐在我的心头萦绕,那就是:在“五四运动”这个历史舞台上缘何看不到法官们的身影? 从历史的视角回顾,我们不难发现:在五四运动中是看不见法官的身影。五四运动的英雄是陈独秀、李大钊、蔡元培、傅斯年、鲁迅、胡适、严复、……,这些人物都是革命家、历史学家、文学家、哲学家甚至思想家,而不是法官。唯一和五四运动能有些联系的法官是顾维钧(1888-1985),他是我国近代杰出的外交家,自1912年担任北京政府总统府秘书及国务院秘书起,历任外交总长,驻英、美、法公使、大使,以及海牙国际法庭法官、副庭长,折冲樽俎愈半个世纪,经历过一系列中外关系的大事,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在1919年,正是由于北洋政府在巴黎和会上的外交失败才导致五四运动的爆发,而顾维钧是当时中国政府的主要外交谈判代表,担任海牙国际法庭的法官则是五四运动以后的事了。事实上,顾维钧法官是作为一名外交家而在中国近代史上留下自己的痕迹,不是作为一名法官而为后人所铭记,在五四时期他全身心于政治和外交,对社会思潮之引导却贡献无多,其他近代中国的法官概莫如此。这场运动中看不见多少法官的影响。
为什么在以“五四运动”为开端的新文化运动中法官会缺席?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原因很多,为了替我们的前辈“开脱”,为现在的我们重新寻找“历史使命”,从法史学的角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我们不妨简略地列举可能的原因:
第一.如果我们检讨当时的社会状况,可以看到:五四时代的社会需求充满了矛盾。对外,我们要尽快废除税收和司法方面的外国控制,要追求民族的独立。与此同时,我们又相信,中国故有的秩序以及支撑这种秩序的理想都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我们必须开放,向西方学习。我们知道了民主是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然而没有高度的中央权力的统帅,富强似乎又无从谈起,当民主成为富强的手段,我们将无法以民主的方式建立民主。我们时而感觉到西方压力而对变革本身产生仇视。我们失去了从容的心态,我们变得急躁、无奈、麻木和自暴自弃。民主的希望常因为社会的混乱而破灭,而强人身上的光环却总是让我们在眩晕中堕入苦难的深渊,于是,我们有军阀混战,有不间断的“运动”。西方有一句谚语曰:“枪炮作响法无声”,说的不仅仅是军阀与法官之间的水火不容,更是长时间的社会和平与稳定对于法律秩序形成的重要意义。
第二.五四时代思想界的状况是法官缺席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当时的三大思想主流是民族主义、自由主义和共产主义。上面我们已经揭示出民族主义所面临的矛盾,共产主义由于目标在于废除私有财产和雇用劳动,法治的价值在那里已经荡然无存。只有自由主义对法律制度表达了好感。然而在20世纪20年代,严复所倡导的“稳健”和“渐进”的自由主义没有了市场,而更加激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所热衷的是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对如何通过具体的制度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却用心极少。
第三.在五四之时,中国近代型的法律制度尚处在模仿阶段,我们还没有真正的法学知识传统。在我们的古典知识格局中,“律学”或“刑名之学”是一个没有多大吸引力的领域,士大夫阶层所钟情的是儒家经典,诗书文章,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法律算不上专门知识,更非精深高雅之学问。虽然五四运动的旗帜性人物在潜意识的理性上都意识到了法律及法学的重要性,学生运动的领导者们也很快地从单纯的爱国主义走出来,将重心放在民主、人权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变革之上,然而,完整而扎实的旧学根底反而限制了人们在法学方面知识的深化,限制了法官对社会的影响力。
“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今天,我们回首前尘往事,不免为五四以来九十年间中华民族所经历的苦难而感慨不已。不过,用一种长时段的大历史眼光来看,以前的种种苦难和挫折只是中国的现代法律制度得以形成的必要准备。法官们在五四时期和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在历史舞台上或者缺席,或者只能一直跑龙套。今天,法官们又能够走向前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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