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缘起 2011年2月14日《东方早报》报道:上周末,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多位参与者在北京召开研讨会,出台了将于全国两会期间拟交的“全面禁止儿童乞讨”提案草案,目的是“让乞讨儿童在中国大地上绝迹”。
于建嵘教授及其支持者的善良初衷是毫无疑问的。儿童是祖国花朵和未来,孩子理应膝前承欢接受教育。可是却有一些蓬头垢面甚至肢体不全的孩子沿街乞讨。看到这些乞儿,稍有同情心的人都会心生恻隐。因此,笔者对于建嵘教授表示敬意,其所引发的公众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关注,必然会对我国儿童保护事业的进步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其“全面禁童乞”的主张,却不敢苟同。
二、反对“全面禁童乞”的理由
(一)“全面禁童乞”本质是一种主观主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要求我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一切从实际出发,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克服主观主义,达到主客观的辩证统一。造成童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乞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强迫牟利型乞讨,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利用儿童乞讨作为牟利的工具;二是自救型乞讨,表现为因生活困难等原因而采取的自救性乞讨行为。讨论该不该“全面禁童乞”,首先必须承认一个基本事实:并非所有的乞儿都是被拐卖或遭胁迫的,有些乞儿是自愿甚至是由父母带着乞讨的,而其中又有一部分人是因生活所迫为了生存而被迫乞讨。
我国还存在大量贫困人群,而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儿童福利制度还很不健全。对于强迫牟利型儿童乞讨现象,当然应当全面禁止并依法严厉打击。但对于自救型乞讨,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加区别的禁止他们乞讨,剥夺他们的乞讨权,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如果连生存权都没了,发展权等其他权利对他们还有什么意义?显然对这些不乞讨而无法生存的孩子难以也不应当采取严禁的立场。可见,在当下中国主张“全面禁童乞”显然违背客观事实,是一种严重脱离现实的主观主义,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
(二)“全面禁童乞”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地确认。基本人权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
在社会主义政治生活领域,立法作为特殊的政治和法治产品,其质量状况关乎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生命存在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程度,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成败。高质量的立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立法最基本最现实的考量是这个法有没有侵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立法全面禁止儿童乞讨,不仅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更重要的是有悖于法理。法无禁止即为自由,乞讨本质是一种无碍于他人的自由。从目前我国法律来看,并没有禁止乞讨的法律规定,这说明乞讨是一种自由,对于儿童而言亦是如此。从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强迫乞讨罪的规定不难看出,该罪名规定的是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反过来讲,没有暴力或是胁迫手段参与的儿童乞讨,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乞讨本身不是罪恶,乞讨者也不是一种罪恶。尽管乞讨不是一项权利也不是义务,但它是人的一项行动自由。以立法的形式禁止未成年人乞讨,就是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况且“全面禁童乞讨”的主张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剥夺了部分无法生存而又不得不靠乞讨维持生存的儿童的生存权,明显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也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三)“全面禁童乞”是一种权力异化
国务院于2003年6月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时,获得社会广泛赞许,民众深感政府人文执政理念。如果说国务院废除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措施是符合宪法精神和民心的话,那么“全面禁童乞”明显与此相悖。现实中没人喜欢乞丐,尤其是城市管理机关,他们更希望得到将大小乞丐清理出街面的法律武器。显然“全面禁童乞”的主张容易被滥用,容易异化为净化城市丐童性质的“另类城管运动”。
同时这种主张也是对儿童权利的践踏。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儿童的自主权应当给予与其年龄、身心发育程度相适应的应有尊重,即使他们选择了乞讨这种不体面的自救方式。何况历史上自幼乞讨但最后大有成就的人物不胜枚举。例如中国近代被誉为“贫民教育家”的武训,七岁丧父后即以乞讨为生,并通过乞讨方式兴学,赢得世人尊重。朱元璋也是在未成年时即开始乞讨,但终成明朝开国皇帝。只有“恶”才应当被禁止,但乞讨本身不是罪恶,也不必然导致罪恶。“全面禁童乞”所带来的“乞讨是恶”的标签效应,也将贻害无穷。
此外,“全面禁童乞”带来另一个明显违悖人伦的后果:可能变相剥夺那些处于赤贫等困境状态底层民众怀养孩子的权利。道理很简单,对于这部分民众,即使怀生了小孩,因本身无力抚养,而国家法律又禁止小孩乞讨,在当下社会保障机制下,很多小孩只能等死,换句话说,生了等于没有生。这就变相剥夺了这部分人的生育权、监护权和抚养权等权利。如果立法带来如此结果,不但是类似弱势群体的悲哀,更是国家和社会的悲哀。试问,我国当前所提倡的和谐社会意义何在?
三、解决童乞的建议
对于如何解决童乞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解决童乞并非易事,须集国家政府、社会民众之力于一处,启动全方位的综合配套改革。笔者以为,不妨从以下方面加以努力:
(一)完善儿童福利制度,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目前我国儿童福利事业仍处于由补缺型福利向制度型、普惠型福利转变的阶段,面临着服务理念转变、质量提升、范围扩大、周期延伸等多方面的挑战。儿童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如果对未来的投入不足,势必影响到国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建立健全高效的管理机制,实现管理理念的转变,同时加快儿童福利机构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孤残儿供养福利制度,完善孤残儿福利保障机制。将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均纳入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调整养育标准,按经济发展水平,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倡导慈善义举,营造关爱孤残儿童良好氛围。
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是近年来国外监护制度发展的趋势。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把管孩子看作家庭内部事物,除非极端恶劣,政府和外人一般不会介入。其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政府有必要、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予以监督保护,并提供必需的物质制度保障。建立国家监护制度,一是建立对监护人监督惩戒制度,确保监护人恰当履行监护职责,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监护关系设立、变更、撤销、恢复制度,以确保适格的监护人;三是建立国家监护人制度,明确国家监护执行主体,并采取国家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委托个人、社会组织等适格主体等多种形式,在制度层面上建立长效机制。
(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日益受到重视的问题,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法律与实践中仍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一是法律原则性太强,可操作较差;二是没有一个专门儿童保护政府机构保障权利的实现,面对儿童受到侵害,缺乏提供实质性帮助;三是对儿童权利状况缺乏监督机制,导致孩子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职能缺失状态不能及时得到改善;四是缺少预防性规定与措施,如家庭暴力如何预防、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缺乏监督规定等。因此,必须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建立常态化的打击机制,加大刑罚力度。发现儿童乞讨现象,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及时处理,否则就是不作为,应有相关追责机制。同时,针对现行刑法中对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过轻的现实,应对拐卖儿童的刑罚从严把握,加重对有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犯罪的量刑。因为法律罚则的制定,应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凡触犯人类基本道德底线,导致整个社会价值导向下滑以及整体危害性大的丑恶现象,都应该予以重罚。
(三)加强宣传教育,拓宽救助渠道
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对解决乞童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众不恰当地行善在某种程度是纵恶,反过来又会打消其行善的积极性。因此,舆论应旗帜鲜明地倡导公众正确行善。同时,在学校和社区中开展以儿童为主要对象的宣传教育,向孩子们传递预防拐卖知识和自救知识,提高他们对被拐卖的风险认识,并通过同伴间的信息传播,将知识传递给更多儿童,以防止更多的乞童出现。
另外,既要充分发挥官方现有救助机构的作用,又要鼓励民间慈善救助组织的发展,拓宽救助渠道。民政部门应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公安机关应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财政部门应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在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前提下,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童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总之,童乞现象的存是社会问题的折射。多数儿童街头乞讨,其实隐含着多少对生活的无助和无奈,将严禁的矛头指向一个特殊弱势群体,显然是不明智的甚至是残忍的。让儿童不再乞讨,这只是善良的愿望,却不可能立刻变成现实。即便在非常发达的国家,仍存在童乞现象。或许中国人早已习惯了“被霸道”,什么都要“全面”地来一下。但作为一个理智的个体,必须意识到,很多问题都没有终极解决办法,只能慢慢来。就像人类对真理的追逐一样,没有终极答案,只能一点点接近。同样,解决童乞也应从实际出发,需要从制度、法律以及社会舆论等层面上,踏踏实实的做好相应工作。否则,“全面禁童乞”只能是空话。因此,“全面禁童乞”的主张应当缓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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