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拆迁条例》想到的

  发布时间:2011-02-23 09:01:20


    2011年1月19日《新华网》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下称新《拆迁条例》)。新《拆迁条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征收范围和方式以及政府作为征收和补偿的主体都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取消了诟病多年的行政强制拆迁,把拆迁纳入法治轨道。毫无疑问,在拆迁矛盾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新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立法上的民主,能够有效遏制闭门立法中利益集团所施加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制定出一部符合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并能真正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同时也折射出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进步。不过,欣喜之余,仍有一丝隐忧:条例真的能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真的能够刹住强拆风吗?

    联想近年来多起有代表性的强拆事件,如江西抚州宜黄强拆自焚事件等,有一种认识,就是国内现在很多违法行政事件的产生,症结不在于立法或司法层面上,而在于政治层面。人类历史长河中,法律与政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但在两者对各自的作用中,政治相对于法律处于一个更高层次的地位,因为法律是由国家政权制定、维护和实施的。法治从根本上是不能脱离政治的,脱离了政治背景,一味追求司法独立、法治现代化,只能是空中楼阁。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大量社会问题的产生,行政立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等方面,显得越来越重要。事实上,用法治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是当下中国解决社会痼疾成本最小的办法。客观上,国内的行政法律、法规在立法上确实存在各种缺位,需要不断加强完善行政立法工作。但是,倘若各级地方政府能够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服务于民众,是不可能产生如此多的社会问题的。而仅仅想通过立法的完善解决社会棘手问题,结果很可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终只能是缘木求鱼。                 

    以强拆事件为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制是否健全,而在于某些地方政府将部门利益、局部利益甚至官员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国家政令得不到有效执行,某些地方官员欺上瞒下,过分追求个人政绩,是问题的根源。而这又与各级地方政府权力过大缺乏有力监督保障机制密不可分,巨大的地方权力给官员提供了广阔的权力寻租空间。在改革中损失最大的,是这些拥有权力的人,改革的最大阻碍,也就是这些既得利益者。因此,从这个层面来看,虽然新《拆迁条例》的实施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抑制强拆现象的产生,但是,从长远看,在现有各级政府权力分配的层面下,对此条例的作用,还是有所担心的。

    其实,中国的社会、法治问题绝不能单纯依靠法律来解决。当前国内诸多棘手的民生问题,例如强拆、土地置换、行政干预司法,甚至春运买火车票难等问题,都与各级政府、各个权力部门的权力寻租空间过大密不可分。就如春运买火车票难问题,从一定层面上来说,问题的症结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铁路建设补足问题,而是火车票早已成为铁道部某些铁路部门的权力寻租工具。一旦真正改革,这些人的利益将几乎完全丧失,改革最大的阻力恐怕也在于此。因此,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要进行有效的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必要的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通过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让中央政府的各项政策在地方上得到有效贯彻,减少地方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空间。而法律在这一改革过程中要充分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既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那么,法律的完善将会起到锦上添花、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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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傅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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