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得官司拒付代理费 无理原告坐上被告席

  发布时间:2008-10-15 09:20:40


    永丰法院网讯  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赢得官司拿到了赔偿款,却无理拒绝支付律师代理费,结果坐上被告席。6月3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吴某三日内付清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000元。

    2007年2月10日,吴某驾车回家途中,不慎遭遇交通事故致重伤。因医疗费等赔偿费用与肇事司机无法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8万多元。其间,吴某委托当地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并约定代理费为胜诉标的额的4%。2007年12月,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十五日内付清原告吴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5万元。判决生效后第十日,肇事司机就将7.5万元赔偿款悉数交至原告吴某。案子了结后,律师事务所要求吴某按约定支付3000元律师代理费,但吴某以律师办事不力,造成法院最终判决与自己的要求相差一万多元为由,拒绝支付代理费。2008年5月15日,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支付代理费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就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某作为吴某的代理人,已经按约履行了义务,吴某也应按约支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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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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