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利不用正当途径 非法经营获刑罚金

  发布时间:2008-10-15 09:59:11


    永丰法院网讯  2008年6月1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文照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陈文照系浙江省临海市人。去年10月,陈文照在吉安市吉州区通过其舅朱某认识了从事贩卖假冒伪劣卷烟业务的浙江省临海市老乡沈某、金某夫妇。之后,陈文照在永丰县城恩江北路租下交通局8号店面,取名久久商店,准备从事烟、酒零售业务。为便于销售假烟,陈文照通过沈某、金某的关系,在他们永丰的朋友吴义的帮助下,由吴出面以其老婆邱花花的名义从永丰县烟草专卖局为该店办理了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时,陈文照在装修店面时,通过金某特意雇来外地木工制作了专门用来藏假冒伪劣卷烟的暗箱。为牟取暴利,陈文照一边从吉安市烟草公司永丰县分公司进货,一边从沈某、金某处购得假冒伪劣香烟,同时又从其他非法渠道收购香烟,一起放在店中零售。

    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陈文照使用该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吉安市烟草公司永丰县分公司购进各种品牌卷烟共308条,价值37759.50元,其中已售出171.3条,销售款为19855元,获利1805元。陈文照销售给顾客高某 “中华”牌假冒伪劣卷烟6条,销售款为3410元,获利2750元。后陈文照已将3410元退还高某。

案发后,警方从久久商店暗箱内查获各种品牌假冒伪劣卷烟19.6条,价值7268元。并当场从久久商店查获从非法渠道收购的各种品牌卷烟36.9条,价值13072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文照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通过非法渠道收购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陈文照的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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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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