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2008年4月7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谢启全拘役2个月。 2008年3月1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谢启全来到本村乌牛峰山脚下“前山坪”自家责任田里做农活,10时30分左右,谢启全见田埂旁水沟里有很多杂草,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沟里杂草点燃,由于当日天干物燥,风势较大,火借风力迅速朝东南方向蔓延到附近山场,而2007年雪灾冻死了很多树木堆积在山上,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致大面积湿地松、油茶林被烧毁。后经群众奋力扑救,山火才被扑灭。火灾发生后,谢启全一直在现场积极灭火,山火被扑灭后,谢启全便跟随该乡干部到乡政府,向永丰县森林公安局的公安人员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20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森林受害面积)87亩,受害立木蓄积38m3造成经济损失9908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启全在烧田埂杂草时,因疏忽大意,过失酿成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87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谢启全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扑救,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投案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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