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楼摔下未死各方推责 法官悉心调解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08-10-22 10:59:50


    永丰法院网讯  2008年4月22日,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雇员受害赔偿案,被告吴祥庆赔偿原告徐明辉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3600元,除已付71500元,余款42100元当场付清。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徐明辉的家人当场留下了感激的泪水。

    2007年9月16日,为履行出售外墙漆的售后义务,被告吴祥庆以每天100元的工资雇请肖小平粉刷永丰县天诚步行街3号商住楼已褪色墙面外墙漆,肖小平找到原告徐明辉一起去施工。2007年9月17日上午10时许,原告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站在3号商住楼6楼窗台顶部,手抓7楼平台护栏侧身粉刷六楼外墙漆,因七楼平台栏杆断裂,原告从七楼摔下。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六级伤残。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除已支付的71500元外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万余元。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十分同情原告的遭遇,了解到被告并不是不愿意赔偿原告,而是被告另有隐情。原来永丰县天诚步行街3号商住楼由永丰县二建公司承建,被告邓祖煌是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人,被告邓祖圣承揽了该商住楼外墙漆的粉刷业务。被告吴祥庆是永丰县天诚步行街3号商住楼外墙漆的供应商,因为被告吴祥庆与被告邓祖圣口头约定:吴祥庆保证其出售的外墙漆的质量,如使用其外墙漆粉刷的墙面出现褪色现象,被告吴祥庆应负责补刷,费用由本人承担。事故是因为外墙褪色,被告吴祥庆负责修复而引发的。

    因双方争执较大,承办法官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又多次做被告的工作。法官从法律、人情角度分析案情,被告邓祖圣、邓祖煌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实为被告吴祥庆,让被告了解到其应该承担的责任。终于原、被告同意了承办法官的调解意见,各让一步,原告早日拿到赔偿款,被告当场给付余款42100元,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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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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