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2008年10月28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调解一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永丰县某医院自愿赔偿原告袁杏(化名)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5万元。 今年1月20日,原告袁杏母亲黄某某破羊水后住进医院,并向医生陈述了破羊水的事实。至次日凌晨两点半婴儿仍未产出,黄某某要求剖腹,但值班医生互相推委。早上五点左右,黄某某疼痛难忍,医生才过来检查,发现胎声不对,急忙剪开产妇会阴,袁杏头部产出后,肩部无法生出,医生便强行将婴儿拉出。拉出婴儿后,婴儿窒息,经抢救后才发出哭声。袁杏生出后体重4.1千克。1月24日,袁杏家属在为其洗澡时发现袁杏右手肩部下斜,右手不能动弹。袁杏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臂丛神经损伤、左侧胸乳突肌硬化症。至今袁杏右手仍活动受限、头斜。原告方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起诉。
另查明,经吉安市医学会鉴定,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方在接诊过程中未完善产前B超及相关检查,未估算胎儿体重,胎膜早破和巨大儿未能诊断。出现肩难产时,由于牵拉不当,导致袁杏右臂丛神经损伤,右锁骨骨折、左肌性斜颈,医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庭审过程中,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遂作出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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