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期满不退还 判决解除又担责

  发布时间:2008-10-31 11:36:11


    永丰法院网讯  2008年10月31日,永丰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钟飞返还租赁店面给原告唐王华,并赔偿原告唐王华店面租金损失,损失按每天23.84元计算至交出店面时止。原告唐王华则支付被告钟飞垫付店面水电安装费1100元。

    原告认为,2005年6月20日,被告与江西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诉争店面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3年。2006年7月18日,原告与该公司签订了店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证。原告自觉遵守原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因原告爱人无工作,原告急需收回归自己使用。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拒绝搬出,致使原告无法行使该店面的所有权,遂诉至永丰法院要求被告搬出店面并赔偿租金损失。

    被告认为,被告是与江西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已对店面进行装修,水电安装也是被告支付,若要搬出店面则要赔偿被告装修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西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飞自愿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在租赁期间将店面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唐王华,原、被告之间无须重新签订合同而自然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合同租赁期满,被告依法应当返还租赁店面给原告,返还的店面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状态,即墙面和店面不得损坏。被告称店面水电安装用去3500元,但有效证据只有760元,原告认可1100元并同意按合同支付给被告,因此认可该店面水电安装费为1100元。被告要求原告补偿装修费2万元,因被告拒交反诉费,不予审理。据此,永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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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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