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被邻居家的狗咬伤,邻居却拒绝赔偿相关费用。邻里为此对簿公堂。11月4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唐某自愿赔偿原告600元,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 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多年来相邻而居,两家院子只有一墙之隔。2008年10 月8日,原告出门发动摩托车时,被告家的狗夺门而出,咬了原告,原告在清洗伤口后赶紧赶往防疫站注射疫苗。回来后向被告说明情况,被告赶紧道了歉。第二天,原告向被告索要打疫苗的费用,被告认为与己无关不肯赔偿,并当场打死了咬伤原告的狗。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方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要判决很容易,但双方系邻里,一旦处理不好,弄的世代结怨,不利于社会和谐。于是法院亲自来到原被告家中,叫来几个村干部和原、被告亲属,把原被告叫到一起,先拉了拉家长,然后说:“狗咬人是意外,是件小事情。但远亲不如近邻,不要为了件小事伤了双方的和气。你们互帮互助,共同制富才是正经事啊”。双方沉默了,双方的亲属又互相劝了一会,被告站起来说:“这点小事害得法官走这么远来我家,弄的我都不好意思。我愿意赔。”原告表态说事情过去了,两家还是好邻居。双方诚恳的谈了一会,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承办法官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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