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赔偿再起诉 缺乏理由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8-12-16 13:13:58


    永丰法院网讯  在事故发生后已获得了全部赔偿,现又起诉要求其他人赔偿,法院应否支持?2008年12月8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死者张冬根与张道祥均系永丰县佐龙乡塘边村委会高胜村人。2007年7月,张道祥承包了永丰县金鹏花园1#连体别墅第3栋楼的施工建设,死者张冬根从张道祥手上分包了该工程水泥、钢筋、粉刷的施工。被告陈向华又向张冬根承包了永丰县金鹏花园低层商住1号楼的粉刷工程,被告钟九英则受雇于被告陈向华做小工。2008年9月10日下午5时左右,在永丰县金鹏花园1#连体别墅第3栋施工现场,3名钢筋工在顶层作业,墙面粉刷工钟九英在2楼给另外几个粉刷工打水喝,听到死者张冬根喊“放下吊篮”,于是她走到控制吊篮的开关处,看了看吊篮上,没有发现有人,就启动了吊篮向下运行的按钮,此时,张冬根正在顶层卸料平台上推空翻斗车到吊篮上,人返回卸料平台时吊篮突然往下运行,张冬根来不及上卸料平台,在吊篮口踩空失脚,坠落在地面。送往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实际承包人张道祥就事故的解决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伤事故处理协议”,内容为: 1、张道祥一次性补偿原告22万元。2、死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张道祥支付。3、不再增加任何费用……。除此之外,张道祥还额外给付了原告方2万元。但原告方认为被告钟九英作为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其以及雇主被告陈向华理应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前其与张道祥达成的赔偿协议,与两被告无关。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向华和钟九英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6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道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工伤事故处理协议”,此协议是在事故未进行调查,未认定事故责任及划分责任之前,解决事故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张道祥提前已经一次性承担了全部的赔偿义务。原告方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等)全额赔偿。故在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之后,即使有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因原告已获全额赔偿,原告已不再具有要求他人赔偿的权利。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罗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