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2月9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爱英一次性退回收受原告刘萧的彩礼2.2万元。 2008年4月,原告刘萧的亲戚与被告肖爱英聊天时,谈及家中正有适婚男女尚未谈婚论嫁。翌日,原告刘萧随其亲戚来到肖爱英家提亲,虽肖爱英的女儿张某某外出打工不在家,但在看了张某某的照片后,原被告均同意了婚事,被告肖爱英提出要彩礼2.2万元,国庆完婚。原告于2008年5月1日到了肖爱英家给了其2.2万元现金。之后,肖爱英打电话告诉张某某已定婚事,张某某不同意包办的婚姻,此后不再与家联系。2008年6月,原告刘萧到被告家中商谈婚事,才得知张某某不同意婚事,音讯全无的消息,在多次要求返还彩礼未果的情况下,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了确定与张某某的恋爱关系向被告给付金钱属于按照农村风俗给付彩礼的行为,但是婚姻自由,被告肖爱英不能代替其女张某某答应婚事,所以他们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被告依法应当将所收受的彩礼予以返还并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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