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菜价遭殴打 诉至法院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9-01-12 14:54:12


    永丰法院网讯  只因询问菜价没买菜,就遭到摊主的殴打。2009年1月9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袁冬、李梅共同赔偿原告钟兰医疗费、验伤费、交通费共计836元。

    2008年5月21日,原告家因建房屋需请客,便同其丈夫到鹿冈农贸市场买菜。原告先后几次到被告李梅菜摊询问菜价,但均没买菜,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撕扯起来。后被告李梅的丈夫即被告袁冬也参与了进去。原告丈夫即打“110”报警,鹿冈森林派出所出面才制止了打架事件。在撕扯过程中,原告受伤。5月23日原告经永丰弘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检验:头前顶部头皮下血肿,右顶枕部头皮下血肿、脸部6处表皮擦破、右颧部局部微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原告在县医院做了螺旋CT(249元)检查,中药费花去64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想买菜,询问被告李梅菜价,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被告袁冬也参与进去,可认定两被告为共同侵权,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所受的伤势不是其所致,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系原告自身原因或受其他外力所致,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故对原告的损害,两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在纠纷发生时,没有冷静处理,激化了矛盾,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在冲突中原告受伤造成的损伤结果,两被告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次要责任即承担25%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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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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