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有法律好啊!”

  发布时间:2009-02-18 16:25:53


    永丰法院网讯  2月16日,永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王恒葆自愿赔偿原告张六英42600元,此款除已付20860元外,当场付给原告张六英12000元。原、被告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原告张六英夫妻感慨得说“还是有法律好啊!”

    2008年6月,原告张六英开始在被告王恒葆开办的永丰绿野化工厂从事环保腻子粉搅拌加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工资按件计算,每加工一包计0.3元。2008年6月17日下午,原告在进行腻子粉搅拌作业时,不慎被机器绞伤右臂。受伤后,原告经过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伤残九级,需后续治疗费5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682.98元。

    被告则认为,原告受伤是其自己造成的,原告自身有重大过失要承担部分损失。

    承办法官多次做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并到事故现场查看具体情况。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调解,只好先行安排开庭。庭审后,承办法官抓住双方都不愿意拖得太久的心理,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摆事实、讲道理,从法律、人情角度丝丝入扣得做双方的工作。

    原告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下,认识到自己确实工作有疏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也深深为法官敬业的精神所感动,同意在原来的基础上再补偿原告部分损失。终于达成了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600元的协议,除已付20860元外又当场支付了12000元。

    在法官春风化雨的调解工作下,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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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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