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琐事致斗殴 诉至法院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9-02-18 16:28:00


    永丰法院网讯  2009年2月17日上午,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缺席判决被告李瑞丰赔偿原告宁万兴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12470元。

    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7日原告到永丰县沙溪镇沙溪街大众网吧上网,被告李瑞丰站在旁边机边看其同学上网,原告上前移动凳子准备坐下时不小心挨到被告的手,双方为此发生口角,互相动手叉了一下,经网吧老板劝息后,被告离开了网吧。6月15日被告李瑞丰以原告欺侮了他为由,纠集多人在沙溪街寻机报复原告。6月15日下午三时左右被告李瑞丰发现原告在沙溪街大众网吧门口,便手拿一根钢筋,乘原告未觉之机,冲上去朝原告头部猛打,其他被纠人员便上前围住原告,对原告头部、眼、耳部等处进行殴打,将原告打倒在地,致原告头部当场鲜血直流、头昏。原告从地上挣扎爬起来跑到对面门店里拿一木凳出来自卫,被告等人才逃离现场。后原告被同学扶到沙溪医院进行住院抢救。6月16日下午2时20分原告父亲宁维连便向沙溪派出所报案。后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出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及其家人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被告因琐事,纠集多人打伤原告,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系在校初二学生,未满十六周岁,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一审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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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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