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继承父母房屋 于法不符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03-09 15:48:12


    永丰法院网讯  3月4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家福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小英与丈夫李一生有三女二子,大女儿李云于1981年3月4日去世,还有大儿子李家根、小儿子李家福、二女儿李非、小女儿李静。1993年1月12日原告李家福与被告李家根签订分家协议,约定由原告李家福出资购买父母土产公司房屋一套,被告李家根夫妻表示决不相争,有原被告舅舅、叔叔等长辈在场并签字。1993年4月,李一单位出售了一套房屋给他。原告父母按分家协议决定由原告出资购买,但因为是福利房只能写李一的名字。为避免子女诉争财产,李一与被告刘小英于1993年11月2日立下遗嘱,约定“立遗嘱人去世后,小儿李家福有权凭有关证件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其他子女不得诉争”。 李一于2008年6月3日去世,原告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李家根不同意,所以起诉要求确定父母所立遗嘱有效,将房产确定归原告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一与被告刘小英的遗嘱有两位在场人和立遗嘱人签字盖章认证,可确认其真实性。李一虽去世,但另一立遗嘱人刘小英还健在,故本案的遗嘱虽成立,但继承尚未开始,原告要求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于法不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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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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