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多次小偷小摸家人无法管教,被送往寺内带发修行的女孩,竟贪心将寺内师傅钱财盗走挥霍。2009年3月23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文丽(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文丽系江西永丰一户人家领养的女孩,今年刚满十八周岁,曾因盗窃的行为先后两次被吉安市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2008年10月中旬,因其家庭无法再对其管教,被告人文丽被送往永丰县恩江镇永龙寺修行。文的师傅释传明住在永龙寺后面一栋房子的二楼。文入寺后去过释传明的房间几次,发现了师傅的现金和钥匙的存放位置。10月19日11时许,文丽趁释传明正在拜佛之际偷偷溜进释传明卧室,用钥匙将存放现金的书桌打开,将书桌内的2800元人民币全部盗走。文得款后逃往吉安,挥霍了其中的800元。两日后,文丽返回永丰县城写了两封信给其师父,想取得师父原谅。2008年10月22日19时许,文丽在永丰县恩江小学门口被其爷爷发现并带至永龙寺,将剩余的2000元返还给了释传明,其爷爷要求释传明报案,后文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他人现金人民币28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文丽曾因盗窃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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