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上擅自建塔 侵权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03-29 12:53:55


    永丰法院网讯  3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维持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在原告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上建造无线电通信塔现状,由被告补偿原告土地使用费2000元。

    2003年4月3日江西永丰县欣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国有林木资产所有权林地范围面积约7239亩(即所诉争的林地),林地使用权同时出让,合同期限为50年,江西永丰县欣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出让林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江西永丰县欣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  

    2008年3月4日永丰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351亩土地的林权证。2007年9月七都乡洋洲村委会干部找到原告说被告要在其地上建造一个通信塔,原告提出补偿几百元都不要紧,但双方要签一个协议。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协议,被告即于2007年底在原告一山顶荒地上开工建造通信塔。原告知道后找被告签协议,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2008年2月被告建造完成无线电通信塔,该塔实际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但被告建塔时遗留的一些建筑垃圾未能清理干净,占用了原告几个平方米的土地。后原、被告一直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拆除通信塔,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无线电通信塔,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被告对此存在过错。由于被告建造通信塔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本应拆除通信塔,恢复原状,将土地返还给原告使用,但被告建塔仅占用了原告70余平方米土地,未对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被告建塔时未损毁原告林木,况且被告建塔非一日之功,原告在未与被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明知被告在建塔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待塔建成后原告又要求被告拆除通信塔于理不通。另外,该通信塔建造费用巨大,且具有公用设施性质,如果拆除将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无线电通信塔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塔,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原告对该土地系有偿取得,且该土地系生产经营用地,因此被告应当补偿原告土地使用费。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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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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