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初二学生因为三元钱,与同班同学发生矛盾,为报复竟叫人带铁棍到学校将同学打伤。3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明(化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肖明系江西省永丰县一中学初二学生,今年15岁。去年9月29日,被告人肖明与同班同学龚明因龚向肖借了3元钱未还之事产生矛盾,并在课堂上发生吵打,经班主任老师教育后,两人均答应不再提此事。事后,肖明认为自己吃了大亏,心想一定要报复龚明,于是,肖叫另一同班同学帮忙带一根铁棍来学校。次日上午上完第二节课后,肖明从抽屉里拿出铁棍,并让同学把龚明约到学校商店的扶梯处,自己则先前往扶梯处等候龚明。龚明应约到达扶梯处,背对着肖明靠在栏杆上,肖明说要龚明给其200元钱作为补偿,龚明不答应,肖明便拿出藏在背后的铁棍,猛击龚明头部数下,龚用手去挡,肖明便猛击龚明背部数下,龚明头部受伤流血,肖明丢下铁棍对其不管不问,独自返回教室。经鉴定,被害人龚明的伤势为重伤乙级。案发后,双方家长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明因还钱之事与被害人龚明发生矛盾冲突时,不能冷静处理,用铁棍将龚明头部打伤,经鉴定为重伤乙级,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肖明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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