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已收货款又起诉 构成表见代理判驳回

  发布时间:2009-03-29 12:56:21


    永丰法院网讯  3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江西三和纳米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永丰县世鑫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8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12日,被告江西三和纳米钙有限公司因生产紧张,便打电话与原告永丰县世鑫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且在公司分管生产的胡海灯联系,请原告代为生产28吨远威牌纳米钙,同月16日,被告便到原告处提货27吨,次日再提货1吨,共计提货28吨,双方口头约定每吨价格为900元,共计25200元。同月26日,胡海灯收到被告给付的26吨货款23400元,原告认为被告给付胡海灯的钱款并不算履行双方合同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52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依约履行,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在原告处提走了货物,理应支付全额货款。现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给原告股东之一的胡海灯的货款不是支付给公司的货款,与事实不符,且提不出胡海灯个人与被告有业务往来的证据。被告从联系生产到支付货款都是经过原告股东之一的胡海灯,有被告有理由相信胡海灯就是代表原告,形成表见代理。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6吨货款,还有2吨货款未付,被告应履行支付1800元货款的义务。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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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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