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刑满释放后恶习不改,又去盗窃,6月2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黄小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黄小毛于曾于1984年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3年经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199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小毛伙同罪犯肖小平,袁小平(均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永丰县傅家坝建筑工地,窃得价值1248元的钢筋线材,案发后被告人黄小毛畏罪潜逃,2009年3月30日在亲属陪同下到永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小毛曾先后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被判刑,构成累犯,依法应予严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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