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强奸少女 发指罪行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09-08-11 12:24:53


    永丰法院网讯  光天化日之下,多次将中学女生骗到步行街上尚未使用的店内,编造各种谎言实施强奸、抢劫。2009年7月28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辉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8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邓辉在永丰县城一校门口拦下路过的18岁高三女生张小花(化名),以帮邓辉叫其女友出来为名,将被害人张小花骗至步行街一栋尚未使用的商住楼店面内。之后,被告人邓辉编造他曾杀害过公安民警、身负三条命案的谎言,逼迫被害人张小花交出钱财,同时还采取搜口袋、卡脖子、摸胸等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了手机一部。后被告人邓辉另起犯意,欲强奸张,在强行实施奸淫的过程中,张极力反抗且乘其不备从楼梯上跳下钻出卷闸门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邓辉将被害人张小花的手机丢弃。2008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邓辉以相似的手段将该县15岁的中学女生艾小云(化名)挟持进店内并进行奸污。

    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辉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在步行街尚未投入使用的商住楼店面内,已先后实施强奸犯罪3次,分别强奸少女张小花、艾小云、刘小秋(化名)3人,其中强奸既遂1次1人;未遂2次2人,同时被告人邓辉对上述被害人分别实施抢劫犯罪2次2人,劫得手机2部,现金2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辉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被害人现金和手机的行为构成强奸、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邓辉于白天在闹市拦人,且在闹市旁尚未使用的商住楼内作案多次,强奸少女3起3人(其中未遂2起2人)、抢劫犯罪2起劫得现金20元及手机2部,其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的危害了社会治安,严重的摧残了被害少女的身心健康,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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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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