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拖欠货款 化工厂诉请股东连带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9-11-02 08:30:15


    永丰法院网讯  2009年10月29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永丰县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丰县某化工厂货款一115600元,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四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丰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在2006-2007年间向原告永丰县某化工厂购买超细方解石粉,到2007年11月7日止,被告公司还欠原告货款115600元未付,后被告歇业,所承租的厂房及设备等也归还了出租方,未继续承租,公司四股东也出走,所欠原告货款未及时偿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永丰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15600元,被告公司股东即被告李某、刘某、许某、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永丰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了原告方解石粉,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原告提供的广东省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永发化工厂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审理的案件无关,并不能证明被告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被告公司财产状况与各股东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又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所欠货款应由被告独立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四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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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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