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谎称被害人家中有难,需拿钱来祷告消灾,骗取他人现金。2009年10月3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宋春秀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9月13日下午,艾桂根(已判刑)叫被告人宋春秀在次日上午8时在工商银行永丰县支行门口一起同其他人去做生意,宋答应。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宋春秀与艾桂根碰面后得知还有谢金堂(在逃)等人。艾桂根告知宋春秀是一起去骗钱,并就地安排好分工事宜,由宋春秀负责找老太婆搭讪,宋答应。宋春秀在永丰县供电所门口与被害人金财英(现年63岁)搭完话后和艾桂根一起将金骗往绿海花园门口的马路上,再和谢金堂接头后便离开了。艾桂根与谢金堂等人谎称被害人金财英家中有难,需拿钱祷告消灾,金财英信以为真,从家中拿出人民币5000元,艾桂根等人在祷告时趁金财英没注意之机,用调包的方式将钱拿走。当天下午,宋春秀分得赃款500元。
2005年10月5日,被告人宋春秀伙同艾桂根、谢金堂等人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在永丰县城恩江小学对面,骗得被害人袁招英(现年63岁)的人民币600元,宋春秀未分得赃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春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先与老年妇女搭讪,谎称其家中有难,需拿钱祷告消灾为名,然后采用调包的方法,骗取金财英、袁招英的人民币合计560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宋春秀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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